民法典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区别?无效婚姻

挽回婚姻 访客 2023-12-11 10:14 236 0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区别,以及无效婚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民法典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区别?无效婚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再次结婚会显示撤销婚姻记录吗

1、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四、无效的行政行为是自始无效吗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有没有溯及力

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2.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这些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OK,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区别一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以上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青睐网将不断更新,喜欢我们记得收藏起来,顺便分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