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在于什么,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其实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在于什么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在于什么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无效离婚撤销后,婚期如何算
无效婚姻解除后还是未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的,因此,无效婚姻解除之后,身份上应为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1、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3、(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5、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6、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7、(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8、(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9、(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10、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2、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14、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15、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16、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7、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18、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19、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1、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2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4、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5、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6、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7、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8、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四、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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