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称发现“苍蝇”索赔1000元,济南法院判了

生活百科 访客 2023-05-20 12:25 173 0
有食客吃烧烤,称发现烤肉片上有“苍蝇”,并索赔1000元。济南天桥区法院审理后,对这一索赔不予认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济南天桥区法院最新通报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市民称发现“苍蝇”索赔1000元,济南法院判了

某日,市民李某至烧烤店就餐,其自述烤肉翻面时发现培根中有苍蝇即联系烧烤店店主,并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烧烤店虽给予免单,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

李某拨打12315投诉,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解决赔偿问题,故诉至天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对调解数额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至烧烤店就餐,自述在烤肉时发现培根中有苍蝇,其拍照并微信发送给烧烤店,并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烧烤店虽给予免单,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

李某随后拨打12315投诉,烧烤店同意赔偿200元,但李某未能同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至某烧烤店进行了取证调查,并给李某回复电话称对店内卫生进行了核实,店内并没有苍蝇。

后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致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其一,按照日常生活规则,烧烤店作为营利性的食品服务经营者不可能故意在烤肉切片时放入异物,李某亦未能举证证实烧烤店对于食品中存在异物是明知的,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相关部门对烧烤店进行过取证调查并给李某回复电话称对店内卫生进行了核实,店内并没有苍蝇,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烧烤店对案涉餐食中存在苍蝇系明知;

其二,李某发现苍蝇后即联系烧烤店,对于食品未做食用,故食品中虽有异物,但未给李某的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其三,如本案判决烧烤店进行惩罚性赔偿,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亦有可能导致其他人以隐蔽的手段利用证据漏洞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并致使餐饮经济实体难以存活。

故对李某要求烧烤店赔偿1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各网络平台中可刷到就餐时吃出异物可赔偿1000元的小视频,其法律依据实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该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赔偿1000元”系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对消费者支付的餐饮费进行10倍赔偿,如10倍赔偿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赔偿。

千元赔偿需符合如下法定条件: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存在明知的经营:餐饮店主属食品经营者而非生产者,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存在明知情形,才应承担1000元赔偿责任。

本案中,“苍蝇”虽引起感观不适,但不存在毒、害,在一般情形下亦不会造成身体危害;同时,烤肉片需切片后摆盘,如有异物较易及时发现,烧烤店作为营利性食品经营服务者故意在烤肉片中放入“苍蝇”的可能性较低,相关部门在调查后亦未在店内发现苍蝇,故难以认定餐饮店存在明知情形。

此外,经济回暖之时,如判决支持对烧烤店进行惩罚性赔偿,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亦有可能导致其他人以隐蔽的手段利用证据漏洞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并致使餐饮经济实体难以存活。

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陈彤彤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